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零工定额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零星用工管理,使用管理更加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零工,是指学校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某项临时性工作,规模又不大,从社会或服务外包企业临时调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零星用工人员的管理,学校各部门零星用工由总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章 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 用工类型分为零星杂工和零星技术用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零星技术用工是指拥有一定技能,协助或独立完成某项技术工作的零星用工。
第六条 零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七条劳务提供者或零工派出单位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提供者或零工派出单位负责,与学校无关且学校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章零工定额
第八条参照淮安市最低工资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保险进行测算,结合学校实际,零星杂工每工日(8小时)为人民币130元,零星技术用工每工日(8小时)为人民币200元。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工日费用/8*实际工作小时数。
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加班,但因抢险等情况需要的,8小时以外零星杂工按130/8*小时数*1.5倍,零星技术用工按200/8*小时数*1.5倍计算。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条零工由学校使用部门安排和申请,报学校总务处集中研究审核。各部门应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由总务处付款。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安排零工前,应充分了解临时工作的性质,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二条在紧急事件发生时,部门在向服务外包企业说明情况后,服务外包企业应无条件的服从具体负责人的安排。
第十三条 部门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时,劳务提供者应予以及时指出,经办人应及时纠正。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第十四条 所有零工在作业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方可进行作业,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管。劳务提供者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提供者负责。
第十五条所有零星杂工和零星技术用工的安排,部门经办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虚假的现象,将根据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用工经办人必须及时签认《零工签认单》,《零工签认单》持有人为劳务提供者。劳务提供者凭《零工签认单》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所有零星用工必须做到月清月结,每月下旬的发生的零星用工可在下月结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总务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