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8-06-11浏览次数:206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加强计量的基础条件建设,逐步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区计量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水电费由学校、单位、个人承担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总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学校节能工作的规划;

2.负责水电管理办法及相关节能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3.组织检查全校节能工作,负责学校节能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4.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核和水电建设项目论证,负责重要节能技改项目的论证与实施

5.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

6.负责水电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定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确保水电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7.参与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建议、改造及验收,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8.负责用户水电计量和收费催缴工作

9.负责水电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五条  水电用户负责本单位的水电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修损坏的水电设施,监督检查内部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确保水电安全。

第六条  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和各二级院部应积极开展“节水节电”和“节能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提升全校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三章用水用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总务处办理开户申请手续,统一安装计量工具。

1. 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要更换、改变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的,必须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详细图纸和负荷,经现场勘察批准后方可动工。学校聘请校内外水电方面专家对水电工程项目的决策、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

2. 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到总务处办理用水、用电手续。

3.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停用或移位,均需到总务处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八条计量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原则上均应安装数据化计量表具,总务部门定期抄表并公布数据。

2.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30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未安装表使用者,则按使用时间和功率或流量进行估算后进行收费。

3.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水电使用量由总务处水电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4.总务处负责全校计量表的安装和维护。

5.计量表若发生接线错误或失灵,精确度不够时,应及时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按调查的实际情况校对核实,给出最终测算结果。

第九条收费管理

1.水电费的价格由学校根据淮安市物价部门和水电部门的收费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2. 水电费缴纳范围。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水电费。原则上每季度收缴一次。

3.学生宿舍水电费,按省《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规定的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每生每年40吨免费标准执行,超额部分由学生自己购买。

4.所有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和二级学院的水电费暂由学校统一支付,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学校将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指标和收费办法。

5.土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境绿化工程等使用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实收取。

6.承包经营、门面房、外接用水用电设备的用户水电费,严格执行计量控制。

7.基础设施,如路灯、泵房、开水房、配电房等水电费实行计量,水电费由学校支付。

8、教学楼用水用电纳入物管工作考核,基数以上年实际使用量为标准,超支处罚,节约奖励。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9、收费程序。一般按先用后缴的原则执行,也可采用预付费的方式。水电费统一由总务处水电科负责抄表计量,开具缴费通知单,由使用单位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并将缴费凭证复印后至水电科备案。工程建设等项目需先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付手续

10、收费监管。由总务处不定期对抄表计量情况进行抽检;每季度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处将上一季度水电收费情况汇总公示,并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年末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漏收。对应收未收,故意不收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用水用电设备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2.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3.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不得使用空调(梅雨季节除外)

4.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第十  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电炉取暖设备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若有发现,没收所用电器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事故等严重后果者,当事人除加倍赔偿外,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禁止在楼内进行电瓶车充电。

第十二条  各工作场所的空调和照明由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开关,走廊、大厅、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由物管人员开关,教学场所由任课老师或班级指定人员负责开关,白天照度足够的话原则上不许开灯,若发现违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电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应关闭电器设备教室内电脑、投影仪等电器设备下课后由任课老师督促检查关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学校的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  所有师生均可对学校水电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或私拉乱接行为,均有义务制止和举报;对学校水电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贡献的,学校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违规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1.各用户应按规定缴付水电费,逾期不缴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学校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每天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2.总务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缴通知单》,拖欠水电费逾期超过一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

第十七条  违约用水用电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

1.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的用水用电;

3.改变计量装置的布线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

4.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5.其他窃水窃电行为。

(二)违约用水用电处理

1.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总务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停止供水供电;

2.窃水窃电量可核查估算的,按估算值结算,并追补五倍的罚金;无法查明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金;

3.对拒不承担窃水窃电责任,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则

第十 办法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