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绿化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建园林式校园,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制与原则
第一条 成立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校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绿化管理的责任部门,参与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校园绿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校园绿化水平。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保护校园树木、花草与景观设施。
第四条 校园绿化建设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三)基本建设与绿化配套建设相结合;
(四)生态建设与景观建设相结合;
(五)绿化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建设包含生态绿化、园林景观及绿化、绿地建设。
第六条 校园绿化建设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纳入学院发展建设规划中。
第七条 学院各类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和学院建设总规变更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城建规划等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立项、采购、施工、验收、结算。
第十条 绿化建设要求:
(一)建筑物周围绿化离建筑物五米以外种植高大乔木,近墙种植高度不能超过首层窗户低矮花灌木,在建筑物的东西两侧,可种植一些速生大乔木或攀援植物。
(二)校园道路绿化可选用梧桐、合欢、香樟、刺槐、广玉兰等乔木;围墙防护林带选植发青、冬青、翠竹等长青、遮避效果好的灌木。
(三)运动场地绿化要保持通透、遮荫,运动场与建筑物之间以常绿与阔叶乔木混植,保持隔音又不防碍运动或给运动者造成伤害。
(四)山坡、河岸、湖畔以垂柳、低矮花灌木、常青灌木等为主、辅以道路、栈道、石凳、天然石块、天然草坪等,使之与运河文化长廊、青石桥、清风亭、石砚台等景观相匹配。
(五)校园休憩绿地选种适合的草坪,根据地形、地貌特征和周围建筑的特点,选用自然式、规则式或混合式、绿地上设置石凳、凉亭等各种设施,以供师生休憩、学习需要。
第三章 绿化养护
第十一条 绿化养护包括施肥、浇水、修剪、防治病虫害, 做到春栽、夏剪、秋管、冬保。
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项目一次性支出达到规定限额的,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发包聘用专业绿化队伍承揽养护工作,进行立项、采购、养护、验收、结算。
第十三条 不需立项审批的绿化养护项目,后勤管理处应该采用公开竞价方式选用养护队伍,商谈记录、谈价经过、填报绿化养护工程单、进行绿化养护。保证派单、监督、验收相互牵制。
第十四条 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及时修剪。
第十五条 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处理,使用低毒高效药物,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 依据降水情况,汲取校园内的河、渠、湖、泊内的存水,及时给林木、花木、草坪浇水、防止缺水枯死,如确需使用自来水,须报经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七条 根据林木生长状况适时施肥、科学施肥。以豆饼、菜籽饼等沤制肥、有机复合肥为主、慎用尿素等化工肥料。
第十八条 狂风、暴雨、大雪、冰雹等特殊天气,后勤管理处要加强绿化树木、花草防护巡查、发现倒伏、折枝的应及时处理、清理扶正。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校园树木和临时占用校园绿地,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占用校园园林、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
(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由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绿化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应按每平方米二千元至五千元缴纳绿化赔偿费用;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按重置价值给予赔偿。收取的绿化赔偿费,上交财务部门,用于校园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大树、具有纪念意义的树木,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四条 校园园林、绿地、河道、湖泊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景观设施;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
(四)擅自挖根及采集标本、采摘果实、垂钓捕鱼;
(五)校园景点内生火野炊;
(六)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七)胡乱张贴、刻划;
(八)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九)进行有损园林、绿地、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校园园林、绿地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后勤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毁损景观设施;胡乱张贴、刻划;倾倒污物、堆放物资。由后勤管理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五十元至三百元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擅自挖根及采集标本、采摘果实、垂钓捕鱼;校园景点内生火野炊;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由后勤管理处没收其工具、扣留衣物、家禽、家畜、宠物以及所采标本、果实、鱼虾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一百元至五百元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有损园林、绿地、景观的其他活动,依情节由后勤管理处给予五十元至二百元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一)破坏园林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第三十一条 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和保管绿化档案。绿化档案包括:
(一) 绿化建设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合同等;
(二) 各种影音材料;
(三) 绿化管理台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