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韦娟发布时间:2016-12-20浏览次数:770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资产的维修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说的资产维修是指:学院拥有、占有各类房屋、道路、桥梁、堤坝、景观及其他建筑物、建筑设施,电梯、公用空调、水电设备、水电设施,办公家具、学生公寓家具等在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所造成的各种损坏,致使无法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复或改造。

第二条  资产维修按其规模可分为大型维修、综合维修、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

第三条  大型维修是指为恢复资产的性能,对其进行大部分或全部的修理、修理后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修理次数少、一次的维修费用达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第四条  综合维修是指对成套资产或同类资产进行集中修理、一次修理的件数较多、修理费用达两千元以上(含两千元)。

第五条  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是指资产在日常使用中发生的轻度损坏或局部的损毁、随坏即修、无需集中修理且经修理即可使用的、一次修理的件数较少、修理费用在两千元以下(不含两千元)。

第六条  维修工作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以质量第一、节俭高效为原则,分工负责。

第七条  维修工作的一般程序为:计划编制、立项、采购、施工、验收、结算。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对有关资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根据资产状况,编制年度维修计划、经费预算,组织计划实施。

第九条  单项维修工程预算到一定标准(限额)的大型维修、综合维修,应该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立项、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编写,报领导审批。对不达标准的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由后勤管理处自行安排、组织维修。

第十条  立项报告应载明维修理由、方案概述、预算金额。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经批准后,提交审计部门审计,由审计部门根据维修方案核定工程量清单、审定预算价格、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未能审计的,应该出具未能审计的说明。无审计报告或未能审计的说明、采购部门不予组织维修劳务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根据立项报告、审计报告或未能审计的说明,组织劳务采购。凡是能够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议标、公示开标结果、签订合同。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应该选择恰当的方式、公开竞价。

第十三条 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以使用部门或有关人员提交的报修申请、维修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草拟、签定维修合同、并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将合同条款提交审计部门审签,未经审计的合同不得执行。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该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监督维修项目的施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第十六条 大型维修、综合维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提请验收、后勤管理处应该在接到申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纪委、审计、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的相关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如需外购劳务,后勤管理处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劳务采购、应该签订合同的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任务安排、协调监督、检查验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牵制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电梯、高压供配电等设备、设施,国家已制定有强制性维修维保规范的,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发包聘用有资质的企业承揽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维修费的结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约定质保期限的,后勤管理处负责质量跟踪检查,确认尾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日常维修或零星修理所用维修材料,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采购,所购材料统一交仓库登记保管、领用出库。

第二十二条 维修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纪委的监督,节俭办事、廉洁做好维修工作。工作中,不得接受业务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礼金、礼品,更不能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应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